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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人签订装修合同:无权代理的风险
2008-12-03 17:32:12 来源:张志胜律师
与工人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无权代理的风险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520840484)
一、基本案情
2006年8月,朱某与北京武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员工刘某达成意向并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朱某装修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住房一套,工期50天,自
2007年8月,朱某一气之下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朱某起诉。朱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8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评论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未经本人授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善意,并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该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朱某应当知道刘某安装中央空调的行为未经装饰公司委托(后详述)。
2、超越代理权的判断标准。一般而言,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超过本人的授权范围进行活动。那么,判断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标准就是授权委托书的记载范围。可是,现实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没有填写授权委托书,那么,此时的判断应当以本人出具的其他文件来判断,比如,本人交与代理人的合同文本、为代理人出具的收据等。本案中,刘某的代理权限以装饰公司出具的施工合同和报价单及收据为准。
3、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区分标准主要是:是否以公司的名义,是否有公司的授权,是否为了公司利益,是否在职责范围内行为。本案中,刘某安装中央空调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4、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行为责任的承担。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无权代理行为、越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应当承担重装中央空调的义务,同时,须赔偿因为重新安装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朱某应当向法院起诉刘某而不是装饰公司。
5、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朱某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将中央空调按照项目列入施工范围;合同签订后,刘某安装合同向朱某出具了装饰公司的报价单及收据,但是按照中央空调的项目以刘某个人名义出具单据;朱某对刘某的个人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安装中央空调后刘某并没有向朱某以公司名义承诺保修义务。这一系列行为表明,朱某对刘某的个人行为已经知悉并予以默认。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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