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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交叉违约问题分析
2008-11-11 08:29:43 来源:张志胜律师
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交叉违约问题分析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911920598)
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香港某知名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电子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1500万美元,借款期限自
二、律师评论
1、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交叉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交叉违约时,对方的违约责任不能成为己方免除责任的充分条件,除非己方可以主张相应的抗辩权。本案中,房产公司不能因为投资公司没有交付全款而免除自己逾期交房的责任,因为房产公司并没有发出书面催告。
2、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逾期交房,则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前,那么,购房人基于该房屋主张的侵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可是,基于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合法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取得物权,那么基于物权的损害赔偿是无本之木;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依据合同债权主张违约赔偿。
3、基于无效合同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企业间的借贷是违反金融法规的,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基于该借款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期效力如何呢?应当有效。本案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4、房屋买卖合同中交房义务的内容。总计来说,两点:一是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一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本案中,出租房屋后势必造成房屋质量毁损,房产公司交付质量担保义务无法完成。同时,出租后,承租人的权利给投资公司物权带来一定的限制,同样是不合理的。
三、法律依据
1、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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