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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概念与认定(北京律师,张志胜)

2009-10-15 16:42:55 来源:张志胜


正当防卫概念与认定(北京律师,张志胜)

正当防卫概念与认定(北京律师,张志胜)

 

正当防卫,这个词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不算陌生;甚至可以说,整个刑法体系中,称其为老百姓最熟悉的专业术语之一也不为过。在牵涉人身伤害或杀人行为的事件中,肇事双方或者一方往往都希望用正当防卫来为自己辩护;如果对方先“动手”伤害自己,那么,另一方“正当防卫”的理由似乎就更加“充分”了。返诸法律要旨,实则不然。

案件故事回放

张某、李某与王某系北京市某酒店的服务员,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对张某怀恨在心;一日深夜,王某约其男友马某前往张某与李某宿舍欲“讨回公道”。王某叫门,不开;马某上前一记“直蹬腿”破门而入,一把将张李二人棉被揭开;张李二人跳床而起。马某顺手撕开张某睡衣致裸露前胸,李某上前帮忙,惨遭撕衣。张某操水果刀比划,刺伤马某手臂;王某见状,抓其一木棍直击张某头部,不行被张某刺伤心脏,不久一命呜呼。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无果。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要求行为起因、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对象及防卫限度均符合法律要求。

防卫行为起因

防卫行为的起因只能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无论发生了其他什么事由,均不构成正当防卫起因。比如,互殴过程中,一方遭受对方殴打作出的反击,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明确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结果所应具备的认识及意志等心理态度。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部分,防卫认识是指对事实因素的理解,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和正在进行两个部分。防卫目的是指实施防卫所要达到的结果,该结果不能是加害对方。

防卫对象准确

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所有针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均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王某与马某系共同共同侵害人,所以,针对二者中的任何一个实施反击均构成“准确防卫”。

防卫时间适宜

实施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发生的过程中进行;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或者不法侵害完成之后实施“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某女遭受强奸之后,担心其再次遭受强暴,将熟睡中的某男刺死,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限度适当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何谓必要限度?实施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意图保护的利益相适应。张志胜律师认为,这个限度不是一个可以量化的尺度,因而,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当然,特殊的正当防卫除外。

特殊的正当防卫

有一种正当防卫,无论防卫人采取何种方式,造成侵害人多大伤害,均不构成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互殴

二者区别明显:互殴不具备正当防卫起因要素,互殴起因与互相伤害的行为而不是一方遭受侵害;互殴双方不符合防卫意图要求,互殴双方均已加害对方为目的,至少是反击对方为目的。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南方人物周刊》、《标准生活》、《食品安全导刊》、《上海法治报》、《杭州日报》等媒体曾刊发多篇专业文章。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

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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