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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商标注册异议期不可延长(补充)

2009-07-01 08:37:04 来源:


商标诉讼:商标注册异议期不可延长(补充)

商标诉讼:商标注册异议期不可延长(补充)

(北京律师,张志胜)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此期间内,任何人均可对此提出异议;反之,三个月内没有异议,商标局可以核准注册。该公告期不能延长,且无论具有何种理由。

三个月公告期的含义:第一,公告对象广泛、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广泛,即,所有人均可对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第二,公告期是三个月,三个月过后,不得对公告提出异议。三个月之后,如有异议,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之后方可提出行政诉讼。

公告期内异议权的性质:第一,异议权不是实体权利的附属权,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第二,异议权之间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不同主体可同时行使针对同一商标都异议权;第三,异议权不支持搭便车行为,异议成立与否仅仅对提出该异议的主体有效,对其他主体不具有效力。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北京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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