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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公告异议与司法审查
2009-06-30 17:04:42 来源:
商标诉讼:公告异议与司法审查
(北京律师,张志胜)
商标事务比较复杂,对广大群众来说,其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对陌生。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后,商标局首先要进行初审,并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对该异议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申请、审批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商标初审公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初审公告提出异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初审公告是指: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审查后,认为基本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作出初步核准注册时发布的公告;与注册商标公告是前后相连的两个不同程序。初审公告并不确定申请人的商标权,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即,其他人与初审公告之间没有发生实际利害关系,因而,初审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初审合格后的注册商标公告之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初审公告之后,经过三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公告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告将确定申请人的商标权,因而对其他人可能造成实际影响,因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商标争议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北京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1352084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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