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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儿童保护
2008-01-18 20:41:26 来源:
| 中国《婚姻法》修改注重“儿童优先” ——访上海社会科学院婚姻研究专家徐安琪 | |
中新社记者崔煜芳 | |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被认为是新世纪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新的里程碑。其中修改的热点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离婚标准以及妇女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 近日,记者走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时,她特别强调了《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些不起眼的细微补正或小改动。尤其是关于“儿童优先”的立法理念。徐安琪解释说,由于婚姻法所调整的关系对象和范围较广,诸如“无过错离婚”、“弱势群体保护”以及“损害赔偿”等都是婚姻法的立法原则之一。而“儿童优先”原则往往不引人关注。 新通过的《婚姻法》如何体现“儿童优先”的立法理念呢?徐安琪认为,首先表现在保障儿童的生命权上,即规定“弃婴”违法。现行《婚姻法》中仅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但时代变迁,目前“溺婴”已不是主要倾向。因此,明令禁止“弃婴”对保护儿童特别是女婴、残疾婴儿的生命权、对于缓解一些地区出现的新生儿性比例失调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父母离婚时财产分割以子女权益为先是‘儿童优先’原则的另一个体现”,徐安琪说。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新通过的《婚姻法》将“子女”放在了“女方”的前面,即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主要是因为,“照顾女方”的原则,是五十年代基于女性大多无独立的经济来源而确立的,而目前的情况已有了根本改变,女性大多就业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子女权益为先,无疑体现了父母离异应以不降低未成年子女福利为前提的“儿童本位”的立法理念。 徐安琪结合她刚完成的一项关于“父母离婚的学龄儿童调查”中子女抚育费偏低、执行难以及生活水平下降的普遍问题,特别希望传媒多宣传《婚姻法》的这一虽不引人注目但却对父母离异儿童带来福音的新条款,也希望当事人尤其是监护子女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新规定,为孩子力争应得的一份利益,以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质量。 徐安琪还提醒记者注意新公布的人大常委会的三审通过稿已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这一字之改有何特别的含义呢?徐安琪认为,“探望”的提法更具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父母交往、沟通的渴望。 | |
| 中国新闻社 2001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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