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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重要性

2009-03-05 11:12:03 来源:张志胜律师


遗嘱公证的重要性

遗嘱公证的重要性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记得在做律师助理的时候,碰到的第一个案件就是遗嘱见证;当时,我有点纳闷:律师见证当事人书写或代书遗嘱,究竟有没有效力,具有何种程度上的效力?这个问题至今困扰着我,因为,在国内,律师的公信力还远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高度,甚至,律师的“可靠性”比公证人员的“可靠性”低很多;这种局面本不应该发生:毕竟,律师,是经过“天下第一考”百里挑一而来的,不说别的,单从备考的辛苦、考试的难度、实习的艰辛及案源的枯竭来看,律师行业都应当是受到社会尊重的行业;可是,现实偏偏就不是。言下之意,律师见证并不能具有与遗嘱公证相提并论的效力。

一、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效力强于其他种类的遗嘱

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相比,公证之后的的遗嘱,效力强且权益清晰;不论其他遗嘱形成于公证遗嘱之前还是之后,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二、公证之后的遗嘱,具有稳定性

遗嘱经过公证之后,除非经过法院裁判或公证处撤销,一般情况下不能被推翻。这就是为什么众多当事人选择遗嘱公证的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公证之后的遗嘱,发生意外时,有利于当事人取证

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处一般都有备案,这样,如果当事人自己手中的遗嘱丢失,那么,尚可以向公证处调取遗嘱副本,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调查取证的难度。

四、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比较规范

遗嘱公证,作为公证处的一项日常工作,具有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因而,相比于当事人自行办理遗嘱事宜,具有更强的规范性。

五、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遗嘱经过公证之后,可能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在法庭之外,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具有其他类型遗嘱所不具备的说服力。

六、律师见证,不能取代遗嘱公证

律师见证,当然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它不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较强效力的遗嘱形式,因而,代替不了遗嘱公证。但是,于一般当事人,请律师代书并见证遗嘱是可取的,毕竟,律师书写的遗嘱会考虑的比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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