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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修出租房摔伤,谁之过

2008-01-18 20:15:37 来源:


承租人修出租房摔伤,谁之过

吴先生承租了孙先生的房屋,其在修缮该房屋时从房上摔了下来,造成了急性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为此,吴先生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是帮孙先生修房才摔伤的,孙先生作为被帮工人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吴先生无证据证明其与孙先生存在帮工关系为由,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长期租住孙先生的房屋。2007年3月16日,吴先生为修缮位于该院落内西侧房屋,从西房南侧的棚子顶上坠落,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鉴定为“伤残九级”。吴先生认为,自己是因为帮孙先生修房才摔伤,孙先生作为被帮工人没有尽到任何保护责任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赔偿其损失,遂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进行索赔。

  法庭庭审过程中,出租人孙先生辩称:吴先生是自己出租房屋的承租住户,自己并没有让吴先生帮助自己修缮房屋,吴先生所进行修缮的房屋是其在房屋院内为方便经营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该修缮房屋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自己与吴先生不存在帮工关系,他的摔伤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吴先生是否系孙先生的帮工人,双方是否存在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吴先生是因为帮工遭受人身损害,那么孙先生理应赔偿。但根据吴先生的举证情况,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与孙先生之间存在帮工关系。因此,吴先生要求孙先生赔偿,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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